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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执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玉梅、郑本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梅,郑本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738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梅,女,汉族,现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郑本田,男,汉族,住济宁市汶上县。本院在执行王玉梅与郑本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为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5民初25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文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