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3民初1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军诉被告张中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张中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3民初1434号原告王军,男,195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升平镇新建村1屯**号,公民身份号码2323021959********。被告张中超,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巴彦县天增镇王巴屯,公民身份号码2321261979********。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与被告张中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军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军负担。审判员 杨跃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