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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3民初1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军诉被告张中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张中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3民初1434号原告王军,男,195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升平镇新建村1屯**号,公民身份号码2323021959********。被告张中超,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巴彦县天增镇王巴屯,公民身份号码2321261979********。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与被告张中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军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军负担。审判员  杨跃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