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21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黄叶青、凌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叶青,凌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21执14号申请执行人黄叶青,女,1967年7月2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委托代理人吴茂兰,上思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黄托生,上思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凌山,男,1981年7月1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本院在执行黄叶青与凌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凌山名下有一辆桂A×××××号长安牌小型汽车,已被另案查封,其名下的位于南宁市××乡塘区××号融昌.邕江银座3号楼2单元2-2001号的房产已经三次登记抵押,抵押质权数额共计150万元,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确认无须对上述财产进行查封。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家产审判员 吴世耿审判员 林加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宁向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