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执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宗伟与孙秀梅保证合同纠纷诉讼保全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621执保31号关于申请人宗伟与被申请人孙秀梅保证合同纠纷诉讼保全一案,(2017)吉0621民初63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宗伟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工资18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对被申请人孙秀梅的工资进行冻结,每月冻结1,000.00元,至冻结数额至180,000.00元时止。本院认为,本院(2017)吉0621民初630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抚松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4日作出的(2017)吉0621民初630号、2017年5月16日作出的(2017)吉0621民初63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