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学东与吴永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东,吴永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267号申请执行人:刘学东,男,1996年6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所地克什克腾旗土城子镇水泉村龙潭沟组,现住经棚镇王府大酒店。被执行人:吴永达,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芝瑞镇上头地村下水头组,现住经棚镇三粮站变电所附近。本院在执行刘学东与吴永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吴永达无可供执行的���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杨奕林审判员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美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