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2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林钊玄与陈炬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钊玄,陈炬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2920号原告:林钊玄,男,199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陈炬宏,男,199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林钊玄与被告陈炬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林钊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林钊玄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俞 志 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静(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