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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民终5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广西百佳华百货有限公司、陈洪东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西百佳华百货有限公司,陈洪东,广西德保县黄酒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1民终52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百佳华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小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正全,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洪东原审第三人:广西德保县黄酒厂,住所地:广西德保县足荣镇工业园区。主要负责人:农桥,该厂厂长。上诉人广西百佳华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佳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洪东、原审第三人广西德保县黄酒厂(以下简称:德保黄酒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16)桂0108民初1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百佳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正全,被上诉人陈洪东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德保黄酒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百佳华公司的上诉请求:驳回被上诉人要求赔偿5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涉案商品没有对消费者构成欺诈;二、涉案产品虽然不含有蛤蚧成份,但是属于合格产品,生产商也是合法企业。被上诉人陈洪东辩称,服从一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原审第三人德保黄酒厂未发表意见。陈洪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百佳华公司退回货款8.5元;2.百佳华公司赔偿5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5月10日,陈洪东在百佳华公司位于南宁市良庆区鑫利华大厦的门店购买了由德保黄酒厂生产的“蛤蚧雄睾酒”一瓶,商品单价8.5元。该商品外包装上标注有蛤蚧图案,名称为“蛤蚧雄睾酒”,名称字体与蛤蚧图案在标签上较为显著,产品配料标注有:水、白酒、山羊睾丸、狗鞭、黄精、枸杞子、覆盆子、茯苓、肉桂。德保黄酒厂主张该产品内无蛤蚧实物但实际添加了蛤蚧成分,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陈洪东基于其与百佳华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存在欺诈提起的诉讼,属于违约之诉,故本案的案由应为买卖合同纠纷。关于百佳华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的问题。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从百佳华公司销售的“蛤蚧雄睾酒”的外包装看,其标签上以图形、字体等方式突出了“蛤蚧”内容,显而易见地向消费者强调该产品添加了或含有蛤蚧。而该商品配料表中并无蛤蚧这一配料,亦无证据证明该产品含有蛤蚧成分,属于欺诈行为。百佳华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未尽到审慎的检验义务,故陈洪东要求百佳华公司退还货款8.5元及支付500元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陈洪东将案涉商品“蛤蚧雄睾酒”退回给百佳华公司,百佳华公司向陈洪东退还案涉商品“蛤蚧雄睾酒”的货款8.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若陈洪东不能退回商品,则按照8.5元的标准折抵百佳华公司的应退货款;二、百佳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陈洪东支付赔偿款5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百佳华公司负担。各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一、陈洪东与百佳华公司之间就涉案商品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对此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二、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涉案商品名为“蛤蚧雄睾酒”,但实际上百佳华公司自认涉案商品根本不含有蛤蚧成分,明显构成欺诈,足以误导消费者购买。陈洪东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百佳华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广西百佳华百货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农虹菲审 判 员  高翔宇代理审判员  蒋群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志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