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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初307、30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骑士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骑士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307、308号之三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应佳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军,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宇霖,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魏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经,男,公司关务事务专员。被告:深圳市骑士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毛彦军。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骑士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52040××××.X、ZL20152040××××.9)两案,本院于2016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每案人民币50元,两案共计人民币1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于(2017)粤03民初307号案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于(2017)粤03民初308号案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两案共计人民币101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人民币1005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孙    虹审判员 费    晓审判员 欧  宏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泽芳(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