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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2721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淑英与被执行人王桂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淑英,王桂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2721执20号申请执行人陈淑英被执行人王桂彬本院在执行(2016)黑2721民初236号民事调解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桂彬已自动履行其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2721民初2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年军审 判 员  李卫华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龙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