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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民初8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国胜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兰考县鑫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兰考县鑫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民初852号之一原告:张国胜,男,1970年9月1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高慧,河南亚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大梁路西段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06531719H。法定代表人:于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清艳,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兰考县鑫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城关乡邓漫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565118321J。法定代表人:孔金霞。原告张国胜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司开封市分公司、兰考县鑫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5月4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张国胜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国胜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775元,减半收取887.50元。审判长 张 茜审判员 张来彬审判员 徐红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蒙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