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艳、刘庆虎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刘艳,刘庆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57号申请执行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腾铁骑。被执行人刘艳。被执行人刘庆虎。申请执行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艳、刘庆虎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申请执行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2民初27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艳、刘庆虎给付本金82991.6元及利息,执行费1145元。本案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刘艳所有的川AM11**大众牌汽车予以查封,车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对被执行人刘艳、刘庆虎名下开户银行予以冻结,余额不足。查询被执行人刘艳、刘庆虎房产信息,名下无房产。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姚明亮审判员 秦海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章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