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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02民初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麦少文与黄景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少文,黄景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民初1171号原告:麦少文,男,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其平,广东余黎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景年,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原告麦少文诉被告黄景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麦少文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麦少文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麦少文撤诉。案件受理费4918元,因撤诉依法减半收取245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志鹏、二○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羽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