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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民申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广西鼎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兴达地质钻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广西鼎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兴达地质钻探有限公司,桂林地源三维地质勘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民申7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广西鼎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平南县平南镇江滨路(原城东路)水文站斜对面。法定代表人:李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华雪舟,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唐恒敏,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桂林兴达地质钻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七星区辅星路9号60栋三层。法定代表人:莫江平,该公司董事长。一审第三人:桂林地源三维地质勘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七星区辅星路2号。法定代表人:徐文杰,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广西鼎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桂林兴达地质钻探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桂林地源三维地质勘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8民终1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广西鼎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莫宗艳审判员  周家开审判员  韦志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璐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