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安徽国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群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国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群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80号原告:安徽国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法定代表人:谭绍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运霞,安徽程家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群山,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审理的原告安徽国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群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国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安徽国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史道荣人民陪审员 王富华人民陪审员 季汝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夏晓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