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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民终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季晓东、俞丽与张正、刘慧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正,季晓东,俞丽,刘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11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正,男,199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季晓东,男,198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俞丽,女,198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慧,女,198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云梨路2008号。主要负责人:吴建国,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11号19楼。主要负责人:许威,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张正因与被上诉人季晓东、俞丽、刘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6)苏0281民初11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2017年4月13日,张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正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772元,减半收取为1886元,由张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冰审 判 员  贾建中代理审判员  张 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明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