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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2执1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钰与王斌、解庆华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钰,王斌,解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2执167-1号申请执行人张钰,职工,住托县。被执行人王斌,无业,住托县。被执行人解庆华,无业,住托县。本院在执行张钰与王斌、解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5日、2017年4月17日分别向王斌、解庆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王斌、解庆华二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斌、解庆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解庆华每月工资收入1000元。扣划至43296元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云继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万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