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8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邵印来、齐金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静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印来,齐金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8执94号申请执行人邵印来,男,196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被执行人齐金田,男,195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本院在执行邵印来与齐金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房管部门查询房产、被执行人齐金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汪德立审 判 员 王绍强代理审判员 李爱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