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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8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邵印来、齐金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静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印来,齐金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8执94号申请执行人邵印来,男,196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被执行人齐金田,男,195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本院在执行邵印来与齐金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房管部门查询房产、被执行人齐金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汪德立审 判 员  王绍强代理审判员  李爱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