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5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克钱与朱奎荣、周菊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克钱,朱奎荣,周菊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5974号原告:李克钱,男,195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福园、许云峰,浙江田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奎荣,男,194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周菊芬,女,195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彪、楼淳杰,浙江森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克钱与被告朱奎荣、周菊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克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云峰、被告朱奎荣、周菊芬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楼淳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克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计付,其中10万元本金的利息从2014年8月8日起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30万元本金的利息从2014年9月27日起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朱奎荣于2012年8月8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2014年9月27日向原告借款30万元,出具借条二份,均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但被告在支付了部分利息后,就停止支付利息也不归还借款。被告朱奎荣、周菊芬共同辩称:对原告的起诉没有异议,但因为目前经济困难,要求分期归还借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朱奎荣于2012年8月8日、2014年9月27日分别向原告借款10万元、30万元,出具借条二份,均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计付。嗣后,被告支付了部分利息,借款本金以及2014年8月8日之后的利息均未归还和支付。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被告朱奎荣向原告李克钱借款40万元未还属实,被告朱奎荣应当按照约定还本付息。本案债务形成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综上所述,原告李克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奎荣、周菊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李克钱借款4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计付,其中10万元借款的利息自2014年8月8日起计算,30万元借款的利息自2014年9月27日起计算,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25元,由被告朱奎荣、周菊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巧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