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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执异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敏与郑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敏,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3执异18号案外人江汉清,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岸区。申请执行人王敏,女,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郑红,女,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青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敏与被执行人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江汉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江汉清称,江汉清与被执行人郑红签订合伙协议,共同经营位于武汉市江汉区江汉北路10号楼铺面用于火锅店经营,江汉清出资225万元,占火锅店50%份额。因被执行人郑红欠债,法院将该火锅店的股权评估拍卖,案外人江汉清请求法院不能评估拍卖江汉清所有的50%股权,以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王敏与被执行人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鄂0103民初第11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达成协议:一、被执行人郑红于2016年3月18日之前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王敏偿还借款180万元;二、被执行人郑红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邮寄费共计15520元。被执行人郑红对上述调解协议确定的付款义务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王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7月1日作出(2016)鄂0103执721号裁定书,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郑红名下价值1836075元的财产。2016年9月,本院对被执行人郑红在武汉市尝来尝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所持有的50%股权进行评估,拟对该股权进行拍卖。另查明,武汉���尝来尝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武汉市江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法定代表人郑红,公司股东为郑红、王敏。案外人江汉清提供的合伙协议中第二条内容为:合伙企业名称武汉佬革命火锅。本院认为,公民持有公司股权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案外人江汉清与被执行人郑红合伙协议约定的企业名称为武汉佬革命火锅,本院评估拟拍卖的是武汉市尝来尝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案外人江汉清的异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江汉清的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 判 长  张小娜审 判 员  杨汉荣人民陪审员  涂金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