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O4刑更0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韩坤伦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坤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O4刑更0692号罪犯韩坤伦,男,1990年11月11日出生,回族,河南省柘城县人,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现在江苏省溧阳监狱服刑。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9日作出(2011)吴江刑二初字第02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坤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2010年12月17日起至2022年12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7月10日本院作出(2014)常刑执字第241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不变。2016年1月20日本院作出(2015)常刑执字第5474号刑事裁定,认定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虽有一定的改造表现,但该犯在本案审理期间违反监规,殴打他犯,性质恶劣,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对该犯不予减刑。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认为,罪犯韩坤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1月获得表扬四次(2015年5月、2016年8月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变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且该犯系累犯。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韩坤伦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表现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且该犯系累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韩坤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且该犯系累犯,应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韩坤伦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9月16日止),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继祥审判员 杨 成审判员 王 臻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丽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