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3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青岛姜新国蔬菜专业合作社与葛洪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姜新国蔬菜专业合作社,葛洪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3585号原告:青岛姜新国蔬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平度市白沙河街道办事处张戈庄东村。法定代表人:姜新国,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守玺,平度永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葛洪科,男,汉族,住平度市。原告青岛姜新国蔬菜专业合作社与被告葛洪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青岛姜新国蔬菜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姜新国蔬菜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姜新国蔬菜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陈 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