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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3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青岛姜新国蔬菜专业合作社与葛洪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姜新国蔬菜专业合作社,葛洪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3585号原告:青岛姜新国蔬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平度市白沙河街道办事处张戈庄东村。法定代表人:姜新国,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守玺,平度永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葛洪科,男,汉族,住平度市。原告青岛姜新国蔬菜专业合作社与被告葛洪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青岛姜新国蔬菜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姜新国蔬菜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姜新国蔬菜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陈 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