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3执1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燕生与被执行人邱庚生、迟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燕生,邱庚生,迟宝军,唐燕生,邱庚生,迟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3执1658号申请执行人:唐燕生,男,1946年9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邱庚生,男,194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迟宝军,男,196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燕生与被执行人邱庚生、迟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祥青审判员 莫端剑审判员 黄宏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