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02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王鹏与海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鹏,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99号申请人:王鹏,男,汉族,1968年10月5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尓右翼后期。被执行人:海英,男,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尓沁左翼中期花胡硕苏木木大伙房嘎查534,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本院在执行王鹏与海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本院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该案已委托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902民初3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鲍恩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院夏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