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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民初18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潘淑杰、张军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淑杰,张军功,安继祖,朱春梅,孙勋,王事强,叶晓燕,青岛亿信工艺品有限公司,青岛亿信美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1850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90号。被申请人:潘淑杰,女,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张军功,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安继祖,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申请人:朱春梅,女,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孙勋,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王事强,男,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叶晓燕,女,1977年7月9号出生,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青岛亿信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李哥庄镇沽河大街65号。法定代表人:潘淑杰。被申请人:青岛亿信美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东街道办事处大麻湾一村西。法定代表人:潘淑杰。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申请人潘淑杰、被申请人张军功、被申请人安继祖、被申请人朱春梅、被申请人孙勋、被申请人王事强、被申请人叶晓燕、被申请人青岛亿信工艺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亿信美工艺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7)鲁0202民初1850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潘淑杰、被申请人张军功、被申请人安继祖、被申请人朱春梅、被申请人孙勋、被申请人王事强、被申请人叶晓燕、被申请人青岛亿信工艺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亿信美工艺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提出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潘淑杰、被申请人张军功、被申请人安继祖、被申请人朱春梅、被申请人孙勋、被申请人王事强、被申请人叶晓燕、被申请人青岛亿信工艺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亿信美工艺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万元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