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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5民初42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无锡市华诚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斌、史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华诚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王斌,史佳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5民初4286号之二原告无锡市华诚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东湖塘阳光路18号。法定代表人王炳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洪,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斌,男,1974年10月2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为无锡市锡山区,现住无锡市梁溪区。被告史佳芳,女,1974年2月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吴区。委托代理人赵正和,江苏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受王斌、史佳芳共同授权委托。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华诚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诚公司)与被告王斌、史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华诚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华诚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170元,二项合计7570元,由华诚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碧云人民陪审员  杨叙龙人民陪审员  丁建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超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