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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5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冯某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冯某,冯某,冯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325刑初99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务农。2016年11月23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房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房县人民检察院以房检公诉刑诉[201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叶章虎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闵维、李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公诉机关指控:2o16年11月15日至16日,被告人冯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屋后的自留山上(小地名:水田坪梁子)用油锯采伐松木,准备用于销售获利,后被森林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房县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被告人冯某所采伐林木的树种为松木,材积是8.9214立方木,折立木蓄积15.5154立方米。对上述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信息、接处警登记表、扣押清单、房县林业局林政股证明等书证,证人张某、邓某、宦某等人的证言,房县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冯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冯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叶章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祁 娇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