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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民申1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海馨亮商务咨询事务所、上海雅都旅馆有限公司等与上海云际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倪伟宏,上海馨亮商务咨询事务所,上海雅都旅馆有限公司,上海云际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申14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倪伟宏,女,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馨亮商务咨询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投资人:倪伟宏。以上两再审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斌,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上海雅都旅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赵忠鑫,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云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卢斌,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倪伟宏、上海馨亮商务咨询事务所、上海雅都旅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云际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倪伟宏、上海馨亮商务咨询事务所、上海雅都旅馆有限公司以各方当事人经协调已解决本案纠纷为由,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倪伟宏、上海馨亮商务咨询事务所、上海雅都旅馆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倪伟宏、上海馨亮商务咨询事务所、上海雅都旅馆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惠开磊审 判 员  徐东明代理审判员  孙卫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