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执恢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许宏欣与灵宝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拍卖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宏欣,灵宝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执恢162号申请执行人许宏欣,男,1966年5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灵宝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宝市滨河路馨园小区。法定代表人涂可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许宏欣与被执行人灵宝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灵宝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2013)三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灵宝市窄口水库的房屋建筑物两栋、塑石假山、动物喷泉、喷泉池及龙形大门和船舶11艘(包括大型游艇一艘、码头泵船一艘、快艇二艘、电动船七艘),申请执行人申请对已查封的财产依法进行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灵宝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灵宝市窄口水库的房屋建筑物两栋、塑石假山、动物喷泉、喷泉池及龙形大门和船舶11艘(包括大型游艇一艘、码头泵船一艘、快艇二艘、电动船七艘)。本裁定送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会强审判员 肖 强审判员 吕芳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茹雅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