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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温馨与靖国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馨,靖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4执187号申请执行人:温馨,女,汉族,住珲春市。被执行人:靖国军,男,汉族,住安图县。申请执行人温馨与被执行人靖国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6)吉2404民初字第18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488元、申请执行费98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温馨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2404民初字第18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伟审判员 徐龙虎审判员 高红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