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甘毅等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毅,北京庆丰利业展览展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389号申请执行人甘毅,男,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被申请执行人北京庆丰利业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南庄营村委会西500米。申请人甘毅与被执行人北京庆丰利业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加工合同一案,申请执行人甘毅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0114民初4112号判决书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开展如下工作: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电话询问,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应当得到执行。但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