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姬某某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6刑初40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姬某某,男,1990年4月1日��生,汉族,户籍在河南省鹤壁市。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诉刑诉〔2017〕6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姬某某犯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科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姬某某于2017年2月23日在“上海货代”QQ群内发言称可以对外出售居民身份证。后杨某某与姬某某约定以人民币2,700元的价格向其购买10张居民身份证。同年3月2日11时许,姬某某根据事先约定至本市静安区阳城路、沪太支路路口附近,当其准备与杨某某交易时,被守候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同时还被查获随身携带的居民身份证12张。上述事实,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异议,且有证人高某某、杨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以及相关QQ聊天记录、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扣押清单》、《工作情况》、上海市公安局出具的《居民身份证鉴别书》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出售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姬某某已经着手实施了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且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严肃国家法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姬某某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18年1月1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芮志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祁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