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4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4民初1114号原告张某,男,汉族。被告卢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东 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