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333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原告意扎诉被告四川瑞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色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色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意扎,四川瑞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意扎,四川瑞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色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333民初8号原告意某,男,住四川省色达县歌乐沱乡。被告四川瑞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意某与被告四川瑞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意扎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意扎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意扎撤回起诉。审 判 长 伯 乐审 判 员 罗 丁人民陪审员 黄春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江军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审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