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6民督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吴学农、黄生勇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望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学农,黄生勇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望谟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年月日审核:年月日拟稿:李强2017年5月15日事由:支付令发送:备注:打字或誊写:李强校对:刘文望副本打印份数:份文号:(2017)黔2326民督58号2017年5月日封发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黔2326民督58号申请人吴学农,男,1969年11月6日生,布依族,贵州省望谟县,个体户,住望谟县,现住望谟县。被申请人黄生勇,男,1972年8月10日生,布依族,贵州省望谟县人,望谟县打易镇人民政府职工,住望谟县。申请人吴学农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被申请人黄生勇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于2013年9月25日向申请人借款33000.00元,并约定于2014年8月25日前还清,还款期限届满后,被申请人总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本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偿还申请人借款人33000.00元及承担本案的申请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根据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黄生勇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申请人吴学农借款33000.00元,还应当承担案件受理费208.33元,共计:33208.33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文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