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民初12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常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民初1290-1号原告常某某,女,1992年5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昆明市。被告张某某,男,1989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晓峰代理审判员 高 娜人民陪审员 孙占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龚 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