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民初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孙向敏与王春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向敏,王春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023号原告:孙向敏,男,1970年4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11970********,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职业个体,住所地黑龙江省海伦市海伦镇长运胡同***号。被告:王春雨,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11970********,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职业个体,住所地海伦市海北镇。原告孙向敏与被告王春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向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借款5000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6日,被告王春雨以收粮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孙向敏借款500000.00元,当时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拖欠至今。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王春雨于2017年5月20日前给付原告孙向敏借款500000.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8800.00元,减半收取计4400.00元,保全费2370.00元,由被告王春雨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激光审 判 员 王立海人民陪审员 李建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战如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