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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30执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于昂与李玉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昂,李玉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30执615号申请执行人于昂,男,1971年2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玉召,男,1971年10月20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桐民初字第0126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李玉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303.58万元,现本案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于昂被执行人李玉召一案终结执行。执行员  靳向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 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