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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4民初2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盐城市巨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锦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巨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锦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4民初2750号原告:盐城市巨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579541032N,住所地盐城市开放大道133号106室。法定代表人:王正保,该公司经理。被告:锦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1361339455,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开发区立业路1号。法定代表人:郭小叶。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巨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力公司)诉被告锦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巨力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巨力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市巨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6元,减半收取253元(此款已由巨力公司预交),由巨力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叶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立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