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1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项茶树生与付光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茶树生,付光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1民初749号原告:项茶树生,男,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付光标,男,1993年4月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项茶树生与被告付光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项茶树生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项茶树生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项茶树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项茶树生负担。审 判 员 邱 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李永芳附注: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