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26执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王淑芳、王先庆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芳,王先庆,刘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147号申请人:王淑芳,女,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申请人:王先庆,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申请人:刘吉玲,女,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申请人王淑芳与被申请人王先庆、刘吉玲债务转移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淑芳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先庆、刘吉玲位于高唐县姜店镇西郭村厂房及生产设备一宗、四海饭店房屋及配套设施一套进行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先庆、刘吉玲所属的位于高唐县姜店镇西郭村的厂房及生产设备、四海饭店房屋及配套设施。查封期间为三年,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2020年5月14日止。查封期间,不得随意买卖、抵押、转让、毁损,否则负法律责任。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华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晓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