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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民初5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丛志刚与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宏润运输有限公司、郑少国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志刚,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宏润运输有限公司,郑少国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初554号(2017)吉0322民初554号之一原告丛志刚,男,汉族,1968年10月12日出生,运输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雷声,吉林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宏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裴维举,经理。委托代理人姜立国,吉林姜立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少国,男,汉族,1968年4月14日出生,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丛志刚与被告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宏润运输有限公司、郑少国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宏润运输有限公司、郑少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丛志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志刚撤回对被告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宏润运输有限公司、郑少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退回原告50.00元,另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建军代理审判员  兰莹莹人民陪审员  刘亚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