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9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湖南城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兰美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步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城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美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9执2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城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新田路71号。法定代表人:杨远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成六,男,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兰美良,男,住城步苗族自治县茅坪镇联龙村1组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城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兰美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兰美良既无银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61869元暂时无法执行到位,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良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一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英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