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2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吴胜财与秦傅家凉皮、周治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胜财,石泉县秦傅家凉皮,王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2民初467号原告吴胜财,男,196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被告石泉县秦傅家凉皮。法定代表人周治明。被告王辽,男,约2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胜财与被告石泉县秦傅家凉皮、王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经给付了大部分货款,余款已达成协议,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石泉县秦傅家凉皮、王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胜财撤回对被告石泉县秦傅家凉皮、王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93元,由原告吴胜财负担。审判员 周发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