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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2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吴胜财与秦傅家凉皮、周治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胜财,石泉县秦傅家凉皮,王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2民初467号原告吴胜财,男,196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被告石泉县秦傅家凉皮。法定代表人周治明。被告王辽,男,约27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胜财与被告石泉县秦傅家凉皮、王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经给付了大部分货款,余款已达成协议,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石泉县秦傅家凉皮、王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胜财撤回对被告石泉县秦傅家凉皮、王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93元,由原告吴胜财负担。审判员  周发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