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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行申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周仰峰与福州市鼓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仲裁员资格管理纠纷申请再审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仰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行申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周仰峰,男,汉族,1964年12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再审申请人周仰峰因诉福州市鼓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撤销仲裁员资格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行终字第6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仰峰再审申请称,福州市鼓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任命王洁担任鼓劳仲案字[2013]237号仲裁案件的仲裁员,违反《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行政许可的批准机关,是本案适格的被告。王洁是福州市鼓楼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并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原审法院以“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立案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本案中,根据再审申请人原审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理由及提供的证据材料,王洁的劳动争议仲裁员资格是否被撤销与再审申请人并无诉的利益,对再审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直接影响,故不具有可诉性,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周仰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仰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锦铨代理审判员  赵敏杰代理审判员  蔡雅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佳家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