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7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进成与陈贺涛、陈彦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进成,陈贺涛,陈彦彬,白玉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7民初509号原告:陈进成,男,196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被告:陈贺涛,男,198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被告:陈彦彬,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被告:白玉兰,女,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原告陈进成与被告陈贺涛、陈彦彬、白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陈进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进成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秀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戴晓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