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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07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刘福贵与杨迷龙、杨东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福贵,杨迷龙,杨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207执113号申请执行人刘福贵,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包头市东河区巴彦塔拉大街。被执行人杨迷龙,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包头市九原区。被执行人杨东,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包头市九原区麻池镇。本院在执行刘福贵申请执行人杨迷龙、杨东健康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207执1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建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雪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