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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4民初1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东正千航电气有限公司与潍坊宏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正千航电气有限公司,潍坊宏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4民初1948号原告:山东正千航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安丘市石堆镇富东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郑德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潍坊宏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春鸢路65号院内路东。法定代表人:孙永进,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山东正千航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宏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正千航电气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正千航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丽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