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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刑核13605140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春妹故意杀人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李春妹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刑核13605140被告人李春妹,女,汉族,1973年12月4日出生于云南省晋宁县,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2016年2月8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押娄底市看守所。辩护人罗继平,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春妹犯故意杀人罪和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鼎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O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2016)湘13刑初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春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被告人李春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鼎顺经济损失26946元;驳回附��民事诉讼原告人彭鼎顺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和抗诉。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对被告人李春妹的刑事判决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现已复核终结。李春妹的辩护人辩护提出: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的纠纷;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请求对李春妹从轻处罚。经复核查明,被告人李春妹与丈夫娄底市双峰县村民彭某甲(男,殁年62岁)结婚多年未生育子女。彭某甲比李春妹年长20余岁,李春妹欲另找男子共同生活,便在打工时对外声称丈夫已去世。彭某甲怀疑李春妹存在婚外情,两人曾为此吵闹。2015年下半年,李春妹与双峰县村民彭某乙发展成恋人关系并同居。��难与彭某甲离婚,李春妹遂生杀害彭某甲之念。2016年2月4日下午17时许,李春妹将之前所购毒狗用蜡丸中的含氰化物粉末掺入三七粉中,用水冲泡给彭某甲喝。彭某甲喝下不久即出现中毒症状,随后因氰化物中毒致呼吸功能衰竭而死亡。当日23时许,李春妹为毁尸灭迹,将彭某甲的尸体拖到自家屋后院子,引燃衣服、纸、塑料片等焚烧尸体。次日清早,李春妹用灰盖住尸体以防被人发现。当天18时许,李春妹在屋后的菜地里挖坑,将尸体用蓝布包裹掩埋其中,而后向彭某甲的弟弟等亲友谎称彭某甲已去外地。当天,李春妹假称回云南娘家,搬到彭某乙家居住。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双峰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受案登记表》:2016年2月7日16时许,彭鼎顺报警,称其兄彭某甲于2月4日失踪。2月6日,其嫂李春妹称彭某甲已���云南,随后也离家外出。之后彭鼎顺在彭某甲家屋后菜地里挖出被烧焦尸体1具。2、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照片:现场位于双峰县彭某甲家。在彭某甲家中提取纸杯、“三七粉”字样的标签纸、打火机、铲子、锄头等物;彭某甲家屋后小院被围墙包围,院内柴火灶上方距地高至370厘米处的桔树枝叶呈烤焦状;屋后菜园一坑内露出1具双上肢部分前臂、双手、双大腿远端组织均脱落的烧焦尸体。现场提取包裹尸体的蓝布1块。3、娄底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娄公物鉴(法物)字【2016】61号物证检验意见、提取笔录:经对在彭某甲家菜地发现的被焚烧尸体的心血和彭鼎顺的血样进行DNA检验,不排除该尸体与彭鼎顺来源于同一父系。4、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湘公物鉴(理化)字【2016】175号物证检验意见:彭某甲家屋后菜地发现的被烧焦尸体的���脏血液和胃组织及内容物中均检出氰离子。5、双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双)公(物)鉴(尸检)字【2016】第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及照片:在彭某甲屋后菜地内发现的烧焦尸体,可排除生前烧死和外来暴力致死。死者符合氰化物中毒致呼吸功能衰竭而亡。6、提取蜡包毒狗药丸笔录、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湘公物鉴(理化)字【2016】235号物证检验意见:侦查人员根据李春妹所作毒物来源的供述,从小贩刘某某处提取到两粒毒狗的蜡丸。经鉴定,从蜡丸中检出氰根离子。7、证人彭鼎顺、李某某的证言:彭鼎顺的哥哥彭某甲与李春妹结婚后未生小孩,关系不好。他们最后见到彭某甲是在2016年2月3日。2月6日,李春妹告诉他们彭某甲已去昆明她娘家,自己也要回去了,还要他们别动屋后菜地里的新灶灰,然后就走了。2月7日,彭某甲的工友来找彭某甲,称4日晚上起就与之联系不上。当日下午,他们扒开彭某甲屋后菜地里的新灶灰,发现了1具烧过的尸体。彭鼎顺家兄妹5人,除彭某甲外无人失踪。李某某还证明,李春妹平时好吃懒做,男女关系比较混乱。2月5日早上8点多,看到李春妹在屋后地里扒一些刚烧没多久的灰。8、证人彭某乙、王某甲的证言:2016年2月4日23时30分到24时左右,她们分别看见李春妹在自家屋后菜地里烧火。火很大,有臭味。9、证人彭某丁的证言:2月4日下午彭某甲打电话向他讨工钱,次日电话打不通,他和工友到彭某甲家送工钱,李春妹称彭某甲外出了。彭某甲平时有些担心李春妹出去偷人。10、证人王某乙的证言:2016年2月4日和5日,他两次晚上到彭某甲家拿装门窗款,都发现没亮灯,就没进屋。5日中午,李春妹曾到他家说彭某甲外出了。11、证人彭某戊的证言:他的邻居彭某甲为人老实,没有跟人结仇。听村里人说李春妹喜欢和一些不三不四的男人交往,彭某甲对此比较介意。他最后看到彭某甲是2月4日11时许,没有异常。12、证人王某丙的证言:她与李春妹相识多年,李春妹的丈夫彭某甲是个老实人。李春妹曾告诉她自己在外面和一些男人保持着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说彭某甲年纪较大靠不住,想找个年纪小的。李春妹在外面讲彭某甲已经死了。13、证人彭某乙的证言:他与李春妹于2015年农历七八月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同居。李春妹自称她男人彭某甲几年前死了。2016年2月6日李春妹到他家来过年,所带东西中有1包三七粉。1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她在双峰镇上卖毒狗的药,药是尾部为红色的圆柱状蜡丸,里面是白色粉末。2015年阴历11月份左右,1个四十多岁���的在她这里买了两次狗药。民警来取证时,因家里狗药卖完了,她去买了两颗同样的药交给了民警。15、辨认笔录:李春妹经辨认照片,确认刘某某是向其出售毒狗药的商贩。16、手机通话详单:彭某甲于2016年2月4日16时46分主叫彭某丁,此后该手机再无通话记录。17、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被告人李春妹带领民警从其家中垃圾桶里提取投毒用杯子;指认焚烧及掩埋彭某甲尸体的院子、菜地及购买毒狗药的摊子;辨认出焚烧彭某甲尸体时曾与其搭话的王某甲。18、侦查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李春妹被抓获归案的情况。19、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李春妹及被害人彭某甲的基本身份情况。20、被告人李春妹对为摆脱婚姻,投毒杀害丈夫彭某甲,而后在自家屋后院子、菜地焚尸、埋尸的事实予以供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春妹采用投毒的方式,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李春妹在婚内与他人同居,为摆脱现有婚姻采用投毒的手段杀害丈夫,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李春妹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而起,故对李春妹判处死刑可以不立即执行。李春妹的辩护人辩护提出,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的纠纷,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请求对李春妹从轻或减轻处罚。经查,李春妹认为丈夫彭某甲年纪太大,且两人未生育孩子,早有与丈夫彭某甲分手之意,由此引发了夫妻矛盾。而后李春妹为与他人共同生活而将彭某甲杀害,彭某甲在本案中不具有过错。原判综合考虑全案情节,对李春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正确。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核准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3刑初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李春妹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 薇审 判 员  朱志林代理审判员  陈 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夏志华附:本案适用的法��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依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