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03民初1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蔡安球诉付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安球,付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03民初1464号原告:蔡安球。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新佳,邵阳市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凯。原告蔡安球与被告付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安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新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凯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安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付凯立即偿还原告蔡安球借款本金6万元,违约金按月息二分四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26日,被告付凯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6万元现金,并立下借条,且自愿承诺“2015年8月30日前还款,愿按日千分之八支付违约金和一切追收费用。”。原告两日后即7月28日通过妻子张祖群到银行取款6万元交付被告。2015年8月30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还款,被告始终搪塞拖延还款,至今未清偿其所欠借款及利息。被告付凯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身份证、户籍信息、借条、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结婚证等证据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26日,付凯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蔡安球借款6万元现金,并立下借条,内容为:“今借到蔡安球现金人民币陆万元整,本人自愿承诺2015年8月30日前归还,愿承担日千分之八的违约金和一切追收费用。”。同年7月28日,蔡安球从其妻子张祖群的银行卡上取款6万元后交付给付凯。借款到期后,付凯没有归还借款。蔡安球经多次催收未果,为此成讼。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一、原告蔡安球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蔡安球与被告付凯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付凯未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蔡安球要求被告付凯归还所欠的借款本金,本院予以支持。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借条上原来约定的日千分之八的违约金,明显超出了法律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蔡安球主张的违约金应按年利率24%的标准予以计算。被告付凯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付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蔡安球借款本金6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5年9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违约金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二、驳回原告蔡安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付凯负担(此款原告蔡安球已垫付,由被告付凯在归还原告蔡安球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蔡安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 功人民陪审员 张朝阳人民陪审员 李琳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尹礼红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