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83民初1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王会新与迁安市上庄乡高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新,迁安市上庄乡高各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83民初1418号原告:王会新,男,1970年8月1日生,汉族,九江焦化职工,住迁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军(系原告妻子),住迁安市。被告:迁安市上庄乡高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迁安市上庄乡高各庄村。法定代表人:王文江,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王会新与被告迁安市上庄乡高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高各庄村委会)不当���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各庄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王文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会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宅基地占地协调费2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给付利息(从2013年3月3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被告称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交纳宅基地协调费2万元就批给宅基地一处。同年3月30日,我交纳宅基地占地协调费2万元。2015年年底,被告通知我宅基地审批手续办不了。我要求被告退还宅基地占地协调费2万元,被告以无钱为由拒绝给付。被告高各庄村委会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会新系迁安市上庄��高各庄村村民,申请在本村建房,被告高各庄村委会于2013年3月30日以宅基地占地协调费名义收取原告费用2万元。2015年年底被告通知原告不能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故原告未能建房。被告至今未将原告交纳的2万元宅基地占地协调费返还原告。本院认为,被告没有合法根据收取宅基地占地协调费,且收取后未能为原告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应将该款返还给原告。原告未能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对该款的返还时间及占用的利息进行了约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于法无据。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宅基地占地协调费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迁安市上庄乡高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原告王会新宅基地占地协调费2万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迁安市上庄乡高各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志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 芳 来自